造價工程師的任務和業務范圍
(一) 造價工程師的任務
造價工程師的任務在75號部令《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總則第一章第一條有十分明確的規定:這就是“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這一條規定,應從兩個方面去理解:首先,造價工程師受國家、單位的委托,為委托方提供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在具體執行業務時,必須始終要牢記的一個宗旨是,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通過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達到不斷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這是造價工程師執業中的具體任務;其次,通過造價工程師在執業中提供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達到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造價工程師執行具體任務的根本目的。75號部令中對造價工程師規定的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這一任務,體現了兩個方面的一致性:
一是執行具體任務與執行任務的根本目的的一致性。造價工程師向單位或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服從于造價工程師執行任務的根本目的,任何有損于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確實施,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正確計價行為的活動,都是與造價工程師的任務不符合的。如果發生上述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造價工程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確實施與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一方面,造價工程師不管接受來自于任何方面的指令,在執行具體任務時必須首先站在科學、公正的立場上,通過所提供的準確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來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不講職業道德、受利益驅動、片面迎合委托方的意愿,高估冒算或壓價,甚至用不正當的手段謀求利益,另一方面,造價工程師必須通過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來維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順利實施,而不能盲目的聽從長官意志,使來自行政的干預或其他干預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 造價工程師的業務范圍
首先要明確一點,造價工程師的任務與造價工程師的業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造價工程師的任務要解決的問題是,通過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造價工程師的職責來達到執行具體任務的根本目的。這是75號部令總則中明確規定的。而造價工程師業務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造價工程師執業工作范圍的問題,也就是75號部令第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由此看出造價工程師的任務必須通過造價工程師的各項業務活動來實現,而造價工程師的各項業務活動,則必須為實現造價工程師的任務服務!
關于造價工程師的業務范圍,人事部、建設部96年下發的《關于建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文件以及建設部75號部令第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是: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凡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核、審查、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備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造價工程師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結(決)算、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審;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建設項目各階段工程造價控制;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審;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上述文件中規定有兩個問題應正確理解:首先,文件中規定的一個造價工程師只能接受一個單位的聘請,在一個單位中為本單位或委托方提供工程造價專業服務。這里應注意的是,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這里所指的一個單位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設計院、施工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其次,第二十一條執業范圍包括了從前期直至竣工以及造價糾紛的鑒定等,可見執業范圍是相當寬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是一個造價工程師去完成,對某個具體執業人員來講,他的執業范圍要受到單位資格的限制。如在施工企業注冊的造價工程師,只能完成報價、結算工作。也就是說,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個人執業與所在單位業務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必須服從單位的業務范圍!
文件中規定的在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中配備造價工程師執業這一制度,一是有利于工程造價專業隊伍整體水平的提高,大家有共同的專業語言,平等的執業環境以及共同的職業道德;另一方面可以運用各自的技能在從事不同階段的崗位上,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提出最優資源方案,使得資金有效地得到利用,這對于維護聘請單位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損失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